4月12日,从巴中市人社局获悉,经市政府五届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今年4月1日起,巴中市月最低工资标准将由2018年起执行的1650元调整为1970元(日工资由75.85元调整为91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2018年起执行的17.4元调整为21元。
据悉,自2018年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后,巴中市平均工资水平、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人均GDP均出现了较大幅度增长。此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将有利于应对物价消费上涨、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及其供给人员基本生活需求,切实让低收入劳动者有效分享改革发展成果,并稳定企业用工、防止劳动力流失、确保巴中人力资源吸引力。
此次调整的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险费;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条件或者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非工资性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非货币性补贴。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食宿的,在此支出之外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也不能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若工资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者应当如何维权?对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与仲裁科负责人向昭礼表示,人社部门将积极做好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宣传和政策咨询工作,加大劳动保障监察力度,确保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若劳动者工资低于此标准,可以保留工资条等相关证据,并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调解、仲裁。”向昭礼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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