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按甲类耗材管理。“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总费用不超过15元/人次
记者3月29日从市医保局了解到,巴中市将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同时还明确了该项目的检测服务费用和试剂费用。
据了解,此次新增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适用范围按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关于印发新冠病毒抗原检测应用方案(试行)的通知》规定执行。公立医疗机构按照“检测价格项目+检测试剂”的方式收费。其中,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5元/人次,为全市最高限价,不区分医疗机构等级。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零差率”销售,检测总费用最高限价15元/人次。公立医疗机构单纯进行抗原检测的,不得收取挂号费和门诊诊查费;患者自测的,不得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费用。
巴中市医保局工作人员介绍,此次临时性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试剂及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按甲类耗材(项目)管理。参保人员在定点基层医疗机构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的相关费用,不设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直接纳入支付范围按巴中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检测试剂的费用,可使用个人账户支付。(来源:巴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