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出台后,攀枝花的离婚程序是什么?
(一)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二)受理。婚姻登记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四)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自冷静期届满日的次日开始计算期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双方当事人应当持身份证、户口簿、2张2寸单人近期免冠照、3份《离婚协议书》、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等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 (五)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