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国务院5月12日对民政部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的批复。
根据批复函,调整后,在北京、天津、河北、内蒙古、辽宁、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广东、广西、海南、重庆、四川、陕西、宁夏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试点期为自批复之日起两年。
在试点地区,相应暂时调整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
调整后,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原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十条第一款则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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