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庸生前起诉中国大陆作家江南抄袭其小说人物的“同人作品案”,终于迎来终审判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江南赔偿188万元。
金庸在2015年发现,江南于2001年开始创作的“同人作品”《此间的少年》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四部作品,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作品实质性相似。
金庸认为江南抄袭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在不同环境下量身定作与其作品相似的情节,改编其作品后不标明改编来源,擅自篡改其作品人物形象,侵害了他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同时,他的作品有很高的知名度,江南盗用上述作品独创性元素获利巨大,妨害了他对原创作品的利用,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对《此间的少年》存在的侵权情形未尽审查职责,金庸认为应承担连带赔偿和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
金庸随后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各被告立即停止侵犯他的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销毁库存图书;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江南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出版纪念版造成的经济损失100多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18年8月,法院一审宣判《此间的少年》构成不正当竞争,认为《此间的少年》并没有将情节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并未侵害金庸所享有的改编权、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但在图书出版、策划发行领域与金庸存在竞争关系,违反了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金庸、江南、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均不服,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金庸于二审期间去世,其遗产执行人林某怡作为上诉人参加了诉讼。
据报道,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近日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构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江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登报声明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168万元及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20万元,北京联合出版公司、北京精典博维公司就其中33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此外,法院还明确《此间的少年》如需再版,则应按再版版税收入30%支付经济补偿。
同人作品,是利用原有的漫画、动画、小说、影视作品中的人物角色、故事情节或背景设定等元素进行的二次创作作品。同人作品一般是以网络小说为载体。
外界认为,同人作品的出现是大众主动参与文化创造的表现。当大众不再简单地充当信息的接受者时,会利用自身的优势,对信息进行加工,体现了大众对文化权利的追求。而且大规模同人作品的出现,也进一步推动了原著在市场上的销售。
有律师曾说,如果从知识产权保护和鼓励创新的角度来讲,有自己完全的知识产权创作在其中的作品肯定比“傍名牌”更好。“如果一定要借鉴、引用,或者说向作者致敬,那至少应征得作者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