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甲类医用耗材,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乙类医用耗材,按比例先由个人承担部分费用
●参保人员使用目录内丙类医用耗材,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管理,减轻群众就医负担,近日,市医保局印发《关于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医用耗材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建立全市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统一报销口径,明确支付范围,细化支付标准,限定不予支付范围,满足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
医用耗材按甲乙丙类确定支付范围
《通知》明确,对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医用耗材,按照“保障基本、合理分担”的原则,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对按规定在药监部门注册或备案,同时具备临床必要、安全、有效、经济等基本条件的医用耗材,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并根据国家统一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库建立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按规定确定支付类别。
目录内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或地区联盟组织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用耗材(以下简称“集采医用耗材”)国家、省文件明确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未明确的,暂按乙类管理。目录内非集中带量采购医用耗材且医疗服务项目内涵、除外内容规定可单独收费的医用耗材确定为乙类。目录内除甲、乙类的医用耗材和未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用耗材目录的医用耗材,以及诊疗项目确定为丙类使用的医用耗材确定为丙类。
乙类医用耗材按比例由个人和医保支付
《通知》明确,我市医用耗材相关价格,公立医疗机构以四川省药械招采平台公布的价格为准;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的医保支付标准,最高不得超过公立医疗机构药械采购平台挂网限价。参保人员根据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内医用耗材,按规定由个人和医保分别承担。
参保人员根据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内甲类医用耗材,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使用目录内丙类医用耗材由参保人员个人全额承担。
参保人员住院治疗需要使用目录内乙类医用耗材的,按比例先由个人承担部分费用后,余下部分参照乙类药品管理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医用耗材单价在500元以下的,先由个人承担5%,剩余95%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医用耗材单价在500元至1000元的,先由个人承担10%,剩余90%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医用耗材单价在1000元至5000元的,先由个人承担25%,剩余75%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医用耗材单价在5000元至10000元的,先由个人承担30%,剩余70%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医用耗材单价在10000元至30000元的,先由个人承担35%,剩余65%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医用耗材单价在30000元至50000元的,先由个人承担45%,剩余55%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医用耗材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先由个人承担50%,剩余50%参照乙类药品管理规定报销。
这些医用耗材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通知》明确,丙类医用耗材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义齿、义眼、义肢、助听器等非治疗性的康复器具的;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方面专用的;临床价值不高且可被完全替代的;国家规定的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障范围的医用耗材,不纳入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全部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
对目录内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用耗材,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全部费用由参保人员个人承担,包括非疾病诊疗项目使用的;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医疗项目使用的;超出合理使用范围的;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
另外,对目录内的耗材具备以下情形之一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患者均不予支付,包括由于耗材自身原因导致使用不成功的;超出实际植入数量的;高值耗材未先征得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的。
《通知》要求各级高度重视,上下联动,规范管理,常态做好医用耗材使用监测和日常监管,建立医用耗材使用审核制度,优先推荐患者选用集采耗材,切实帮助患者减轻医疗费用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