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专项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和民政部门安排的专门用于保障各类民政对象基本生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及维修改造的专项资金,包括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社会救助救济补助资金、民政事业补助资金、养老服务业发展补助资金、福彩公益金等具有专项用途的资金。
为规范民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增强民生保障能力,近日,市财政局、市民政局联合印发实施《巴中市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明确,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补助资金,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不得擅自扩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提高补助标准,不得挤占、挪用、截留、滞留补助资金。
在资金分配上。将根据补助资金的类别适时采取因素法、据实法、项目法等形式进行。市级财政在收到中省补助资金30日内,将中省补助资金下达县(区)。上级下达的专项资金有明确项目和具体实施单位的按照上级安排拨付实施,未明确项目或具体实施单位的,由市民政局在收到文件15日内按照适用的分配方式提出分配建议方案,在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后,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及时拨付资金。
在使用管理上。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及时足额发放补助资金。各级民政部门应该按照财政部门批复预算执行,不得擅自调整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在动态监控上。民政专项资金采用线上和线下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动态监控。对执行进度缓慢或滞后、偏离目标及原用途的项目,督促限期整改。各县(区)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使用登记台账。
在绩效管理上。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对民政专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对民政专项资金安排的重大项目支出开展事前财政支出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作为项目申请和预算安排的必备要件。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完善政策、预算安排、分配资金、改进管理的重要依据。
在监督检查上。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强化流程监控,依法合规分配和使用资金,实行不相容岗位(职责)分离控制。各级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补助资金分配审核、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办法》同时明确,除涉密信息外,各级民政部门应按要求在部门网站上公开民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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