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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证券交易所制定分红回购新规

时间:2023-12-23 10:24:36 来源:网络作者: 网络编辑

北京证券交易所星期五(12月22日)制定分红回购新规,其中提到,报告期内存在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等情形,不得高送转,同时加强回购监管安排,严防“忽悠式”回购。

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权益分派及股份回购行为,促进上市公司提高投资者回报水平,北交所制定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0号—权益分派》(下称《权益分派指引》),修订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4号—股份回购》(下称《股份回购指引》),并配套完善了相关业务指南,相关规则均自2023年12月22日起施行。

《权益分派指引》旨在健全上市公司常态化分红机制,同时加强对异常分红、高送转等行为的监管。北交所表示,鼓励上市公司积极分红。一方面,对盈利或财务投资较多但分红未达一定比例的公司,要求充分披露原因、未分配利润的使用计划、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拟采取的措施等;另一方面,简化中期分红实施程序,鼓励公司增加现金分红频次。

新规将加大对异常高比例分红的约束。对资产负债率较高且经营活动现金流量不佳但高比例分红的公司,要求充分披露现金分红方案合理性及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等。

新规同时将加强高送转的监管。将每10股送转5股以上行为纳入高送转监管范围,将高送转与业绩增长、限售股解禁、减持等行为挂钩,使送转股真正反映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实际股本扩张需求。报告期内存在净利润同比下降50%以上等情形,不得高送转。

新规还要求加强回购监管安排,严防“忽悠式”回购。《股份回购指引》明确,“未按照回购报告书实施回购的”将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当事人采取对应监管措施。

北交所表示,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文件和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可以采用要求说明、公开问询等方式,要求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财务顾问和其他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进行解释、说明、更正和补充,相关主体应当及时回复,并保证回复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北交所进一步指出,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在股份回购中有违规行为或者未按照回购报告书实施回购的,北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工作措施、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涉嫌违反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将上报证监会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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